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