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子○○原告甲○○被告戊○○被告丁○○被告辛○○被告己○○被告癸○○被告庚○○被告丙○○被告乙○○被告壬○○
卯○○寅○○訴訟代理人丑○○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