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七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石麗卿律師右列被告乙○○、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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