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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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
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周俊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嗣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狀所附附表本金何者為是(台端聲請狀所附附表有2紙,1紙附表本金記載新臺幣1,953,338元,另一紙附表本金記載1,533,338元,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何者附表為正確)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