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84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柯俊雄
選任辯護人蔡文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柯俊雄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因前揭辯論終結期日之程序合法性尚有疑義,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5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賀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