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84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柯俊雄

選任辯護人蔡文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柯俊雄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因前揭辯論終結期日之程序合法性尚有疑義,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5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賀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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