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44號
原   告  郭妙芸郭慶郭明信 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郭豐正 即郭慶、郭明信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陳宏哲 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詹秉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年7月26日上午11時20分整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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