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44號
原 告 郭妙芸 即 郭慶 、 郭明信 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郭豐正 即郭慶、郭明信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陳宏哲 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詹秉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年7月26日上午11時20分整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