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3年2月、4月確定,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5年6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5年6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50906775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