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876號聲請人 陳志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10紙票據,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3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並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刊登報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431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臺灣商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100年12月29日,是至
101年3月30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01年7月2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1年10月1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賴榮順┌──────────────────────────────────────────────┐│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蕎煜有限公司 江雪琴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101年1月15日│25,000元│PB0000000│││││屯分行│││││├──┼─────────┼─────────┼──────┼──────┼──────┼──┤│002│蕎煜有限公司江雪琴│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101年3月15日│25,000元│PB0000000│││││屯分行│││││├──┼─────────┼─────────┼──────┼──────┼──────┼──┤│003│蕎煜有限公司江雪琴│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101年5月15日│25,000元│PB0000000│││││屯分行│││││├──┼─────────┼─────────┼──────┼──────┼──────┼──┤│004│蕎煜有限公司江雪琴│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101年7月15日│25,000元│PB0000000│││││屯分行│││││├──┼─────────┼─────────┼──────┼──────┼──────┼──┤│005│蕎煜有限公司江雪琴│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101年9月15日│25,000元│PB0000000│││││屯分行│││││├──┼─────────┼─────────┼──────┼──────┼──────┼──┤│006│捷揚營造有限公司林│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100年12月15│25,000元│NTA0000000││││志成│行│日││││├──┼─────────┼─────────┼──────┼──────┼──────┼──┤│007│捷揚營造有限公司林│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101年2月15日│25,000元│NTA0000000││││志成│行│││││├──┼─────────┼─────────┼──────┼──────┼──────┼──┤│008│捷揚營造有限公司林│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101年4月15日│25,000元│NTA0000000││││志成│行│││││├──┼─────────┼─────────┼──────┼──────┼──────┼──┤│009│捷揚營造有限公司林│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101年6月15日│25,000元│NTA0000000││││志成│行│││││├──┼─────────┼─────────┼──────┼──────┼──────┼──┤│010│捷揚營造有限公司林│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101年8月15日│25,000元│NTA0000000││││志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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