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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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佳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佳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佳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4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上訴後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8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則駁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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