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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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台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794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叁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於附表所示交易明細表編號三、五至九、十一至三十七之玉山銀行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欄內之「甲○○」之署押各壹枚均沒收;又犯詐欺取財罪,共參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偽造於附表所示交易明細表編號三、五至九、十一至三十七之玉山銀行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欄內之「甲○○」之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
一、乙○○為甲○○之小叔,於民國97年2月間某日,在其臺南市○○區○○街○○○巷○號住處代為收得玉山銀行郵寄予甲○○之掛號信件(內含甲○○所有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換發之新卡乙張),明知應未經甲○○之同意,竟據為己有(侵占部份未據起訴)擅自拆封並旋即開卡消費使用(乙○○涉嫌竊盜部分,業經甲○○撤回告訴而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乙○○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多次持前開信用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特約商店,冒用甲○○之名義消費,並於每次消費後,於店員交付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甲○○」之署名,以表示甲○○已收受前開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並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按簽帳單所示之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思,而偽造不實簽帳單私文書後,再將該簽帳單分別交還予各該特約商店店員收執核對簽名而行使之,因此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誤信乙○○即為甲○○本人,而陷於錯誤分別交付財物或提供服務予乙○○,且使玉山銀行於各該特約商店請款時須代為墊付所消費之款項,而足以生損害於甲○○、玉山銀行及各該特約商店。嗣因甲○○接獲銀行之帳款單,始知悉遭人盜刷信用卡。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乙○○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甲○○警詢與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甲○○上揭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甲○○之出具予玉山銀行之爭議款切結書影本、信用卡簽帳單影本十二紙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8年2月25日(98)聯卡會計字第0980600057號函復本院之簽帳單影本二十紙等附卷可稽。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接續偽造「甲○○」之署名,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均不另論罪。
。被告於附表所示編號1至37所示時間,多次使用他人信用卡,於3、5至9,11至37偽造私文書,持以行使而詐取財物,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審酌被告各次詐取之財物金額不大,情節尚輕,且被害人甲○○於警偵訊中,已表示不予追究與其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其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不佳及被告事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及減刑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偽造於附表所示交易明細表編號三、五至九、十一至三十七之玉山銀行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欄內之「甲○○」之署押各壹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並均宣告沒收。
另被告代收被害人信件後拆封,將應交予被害人之信用卡據為己有,應係犯刑法之侵占罪,惟未據起訴,本院至難加予審判,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7條、第219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明燕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附表:
被告盜刷之前開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
┌──┬──────┬────────┬──────┐│編號│盜刷日期│商店名稱│盜刷金額(元│││││)│├──┼──────┼────────┼──────┤│1│97/04/23│MyCard│50│├──┼──────┼────────┼──────┤│2│97/04/23│MyCard│150│├──┼──────┼────────┼──────┤│3│97/05/17│家福股份有限公司│8,999││││-安平店││├──┼──────┼────────┼──────┤│4│97/05/17│和信超媒體股份有│520││││限公司││├──┼──────┼────────┼──────┤│5│97/05/18│台亞大同路站│100│├──┼──────┼────────┼──────┤│6│97/05/20│台亞大同路站│110│├──┼──────┼────────┼──────┤│7│97/05/23│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216││││-安平店││├──┼──────┼────────┼──────┤│8│97/05/26│台亞大同路站│100│├──┼──────┼────────┼──────┤│9│97/05/28│台亞大同路站│100│├──┼──────┼────────┼──────┤│10│97/05/29│和信超媒體股份有│88││││限公司││├──┼──────┼────────┼──────┤│11│97/05/31│台亞大同路站│100│├──┼──────┼────────┼──────┤│12│97/06/06│台亞大同路站│300│├──┼──────┼────────┼──────┤│13│97/06/09│統一精工(股)-│100││││小北加油站││├──┼──────┼────────┼──────┤│14│97/06/11│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1,580││││-安平店││├──┼──────┼────────┼──────┤│15│97/06/11│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0,080││││-安平店││├──┼──────┼────────┼──────┤│16│97/06/12│統一精工(股)-│100││││小北加油站││├──┼──────┼────────┼──────┤│17│97/06/15│台亞大同路站│100│├──┼──────┼────────┼──────┤│18│97/06/16│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2,000││││-安平店││├──┼──────┼────────┼──────┤│19│97/06/18│台亞大同路站│100│├──┼──────┼────────┼──────┤│20│97/06/19│台亞大同路站│100││││││├──┼──────┼────────┼──────┤│21│97/06/20│家福股份有限公司│8,770││││-安平店││├──┼──────┼────────┼──────┤│22│97/06/22│台亞大同路站│100│├──┼──────┼────────┼──────┤│23│97/06/23│家福股份有限公司│7,536││││-安平店││├──┼──────┼────────┼──────┤│24│97/06/25│台亞大同路站│300│├──┼──────┼────────┼──────┤│25│97/06/25│台亞大同路站│100│├──┼──────┼────────┼──────┤│26│97/06/26│家福股份有限公司│7,814││││-安平店││├──┼──────┼────────┼──────┤│27│97/06/27│統一精工(股)-│100││││小北加油站││├──┼──────┼────────┼──────┤│28│97/06/28│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055││││-安平店││├──┼──────┼────────┼──────┤│29│97/06/29│台亞大同路站│300│├──┼──────┼────────┼──────┤│30│97/06/30│台亞大同路站│100│├──┼──────┼────────┼──────┤│31│97/06/30│台亞大同路站│100│├──┼──────┼────────┼──────┤│32│97/06/30│家福股份有限公司│6,280││││-安平店││├──┼──────┼────────┼──────┤│33│97/07/01│千越加油站│155│├──┼──────┼────────┼──────┤│34│97/07/01│台亞金華店│93│├──┼──────┼────────┼──────┤│35│97/07/01│家福股份有限公司│928││││-安平店││├──┼──────┼────────┼──────┤│36│97/07/07│家福股份有限公司│8,640││││-安平店││├──┼──────┼────────┼──────┤│37│97/07/26│台亞大同路站│100│├──┴──────┴────────┴──────┤│合計:88,464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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