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53號原告新展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麗卿 被告松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3,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毛松廷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