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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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HIXUAN(中文姓名:阮氏春)選任辯護人 林銘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NGUYENTHIXUAN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