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HIXUAN(中文姓名:阮氏春)選任辯護人 林銘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NGUYENTHIXUAN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