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荃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前於民國95年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並詳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開始毀諾?並提出訂約及毀諾期間之年度財產所得資料佐證。
三、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前2年(即102年9月至104年9月)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四、聲請人母親 劉陳發 之親屬系統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前2年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五、釋明名大千服飾店目前經營狀況、負責人名稱、每月營業額?並提出該服飾店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六、一摩企業社之登記資料及自99年9月起至104年9月止間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七、善美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並釋明該公司於103年度給付聲請人144萬7622元(或116萬9774元)之原因?
八、聲請前2年內所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含行動電話、健保費、電費、瓦斯費等)之單據憑證。
九、釋明聲請人及其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
十、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