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告 李富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1,51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有20,399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