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調字第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調 解 程 序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丙○○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11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5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 解委員  陳宏嶧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陳宏嶧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於民國96年5月18日前給付相對人修繕費用新台幣肆
  仟伍佰元,相對人負責於96年5月18日前修復完畢座落於高
  雄市○○區○○路○○號2樓主浴室天花板並將座落於高雄市
  ○○區○○路○○號3樓之排油煙管切短到牆壁及修復其地板
  漏水。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