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調字第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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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丙○○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11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5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 解委員 陳宏嶧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陳宏嶧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於民國96年5月18日前給付相對人修繕費用新台幣肆
仟伍佰元,相對人負責於96年5月18日前修復完畢座落於高
雄市○○區○○路○○號2樓主浴室天花板並將座落於高雄市
○○區○○路○○號3樓之排油煙管切短到牆壁及修復其地板
漏水。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