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6年度東小調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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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東小調字第74號
原 告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南市,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