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1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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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100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
24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詳。
二、查兩造合意因本信用貸款約定事項涉訟時,以原告總行或因
本信用貸款業務與原告往來之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借據1份在卷可稽,又
查,被告係向玵告桃園分行辦理本件貸款,此觀諸上開借據
之「對保人」欄位甚為明確,是兩造應係約定以高雄地方法
院或桃園地方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揆諸上開法文之規定與
說明,本院應無管轄權。另參以被告之住居所係位於桃園地
區,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1份可憑。本院爰依職權將本
案移送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