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培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8,
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1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1,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