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0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0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0100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之2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零肆佰肆拾壹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07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3年07月07日起至123年07月0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分別按年率
3.715%及4.20%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所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應於每月07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分別自97年05月07日及97年06月0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四)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表97年度促字第5010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715%│││178367││5月07日起│││││4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20%│││176767││6月07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8367││6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6767││7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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