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慶陽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6年度中簡字第11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