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三六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及和解筆錄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