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