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千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95年刑保字第70號)。茲因該被告在執行時(95年度執字第2518號)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開事實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影本、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送達證書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互核相符,足資認定,自應依法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