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0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五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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