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377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亞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