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肆支(總重參點伍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上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違禁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五分許,在高雄市○○街六八之一號三樓,因販賣毒品之犯行為警查獲,並在其高雄市○○街○巷○○號三樓之八住處內,扣得被告持有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四支(總重三點五二公克),嗣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五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一九號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四支係屬第一級毒品且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開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四支,經送交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經該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送驗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四支(總重三點五二公克)確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調科壹字第二○○○○四一五八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一號偵查卷第三二之一頁)可考,是本件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四支(總重三點五二公克),既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且無法單獨析離,依法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