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2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二一六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0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鄭文祺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