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04號原告 梁譯云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陳虹均 律師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被告 楊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劍合
黃儀 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湯城世紀丁區編號K棟40樓之房屋」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湯城世紀丁區編號K棟40號之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