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聲請人 林宗賢 代理人 鍾欣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董怡彤附件:
一、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5項規定聲請清算,須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始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固主張自民國110年1月因腦梗塞、高血脂等疾患,併因110年新冠肺炎疫情日漸嚴峻致每月收入僅4,000元至5,000元,於110年5月無力再履行更生方案。
惟查,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僅每月4,000元,然每月必要支出則為9,050元(包含膳食6,000元、日常支出500元、水費135元、電費900元、瓦斯費340元、手機費500元、健保費675元),則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情形,或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入情形,應說明於109年4月15日起至111年4月14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疫情紓困金、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聲請人提供本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109年4月15日起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9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依上列第六點回函資料,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解約金數額010203
八、倘若依上開第六點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另倘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九、請聲請人提出於各金融機構自本件清算前2年即109年4月15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集保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其他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9年4月15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本件據聲請人先前陳報提出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就此部分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目前身體健康狀況如何?功能性胃腸障礙、失眠症、肝功能指數異常、腦梗塞、高血脂等疾患是否已經治療痊癒?如否,目前是否仍需定期就醫診治?治療方式為何?是否影響工作或生活自理能力?如是,請盡可能說明病發時的症狀、或造成之不舒服或對身體之影響,或再行出具相關醫院或主治醫師判斷聲請人所罹患疾病或傷痛致其現況仍達影響其工作或生活自理能力之病歷或診斷證明以釋明佐證。此外,請簡要陳述聲請人目前之生活情形(三餐飲食?除住家外其他生活起居範圍?日常及外出參與活動情形?)如聲請人現無一固定正職之工作,即應說明目前生活必要支出之各項費用如何支應?資金來源為何?
十二、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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