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75號原告和順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樹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
趙偉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健裕 即健帝室內裝修工程行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