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38號原告 簡富彬 (原名 林富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慧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3,2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