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智字第5號原告 劉英弘 被告 蘇利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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