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98號
原   告 乙○○○
兼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潘佳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