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98號
原 告 乙○○○
兼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潘佳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98號
原 告 乙○○○
兼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