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34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