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1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受讓自慶豐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的債權,讓與聲請人。
2為通知債權讓與事,聲請人以台北內湖郵局第62號存證信
函寄送相對人,該郵件經郵局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處所不明,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
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函等為證。相對人
未居住在台北市○○區○○街2段21號乙節,亦經本院函請
台北市警察局大同分局查明,有該分局99年5月6日北市警
同分戶字第09931094400號函文在卷可佐。本件聲請核與前
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