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5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0月11日毆打原告,造成原告頭部外傷
、顏面挫傷、右眼視網膜裂孔等傷害,原告因此對被告提出傷害
告訴,嗣因兩造就上開傷害事件達成和解,被告同意賠償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並立有和解書1張,原告因而撤回上開傷害案
件告訴,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然被告迄今拒不支付上開和解金
額等事實,有原告提出和解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偵字第737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卷4頁、5頁),而被告經合法
送達,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
據,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當事人對於他
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規定」,及同條
第1項前段:「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
執者,視同自認」等規定,自應認被告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
自認。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即99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文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