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265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聞秀 所得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肆萬玖仟叁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自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李聞秀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擔
。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李聞秀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依約李聞秀
得持原告核發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預借現金使用,並應於約定繳款期限還款,詎李聞秀未依約還款
,至97年4月8日止,尚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為給
付,惟李聞秀業於97年7月15日死亡,被告為李聞秀之繼承人,
且已辦理限定繼承,上開債務應由被告繼承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帳單、戶籍謄本、本
院97年度繼字第1007號裁定書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證據及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調查
審酌,故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
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