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5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許河松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許加成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曾胤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已於民國10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應命再開辯論程序,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