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55號原告 許河松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被告 許加成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蔡長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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