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76號上訴人 徐菊香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成文虎 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27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41,6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0元×83.5平方公尺)+系爭房屋課稅現值470,600元=2,641,6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40,85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