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2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庚○○戊○○丁○○
3號辛○○
7號己○○
6樓乙○○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伍拾貳張、賭資新臺幣玖佰陸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二一號被告甲○○、庚○○、戊○○、丁○○、辛○○、己○○、乙○○、丙○○八人賭博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撲克牌五十二張、賭新臺資幣一千二百元,為當供犯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等八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二一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撲克牌五十二張、賭新臺賭資資幣一千二百??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且屬被告所
有,業經其等供明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