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罪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91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1、聲請人即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終結
前,曾聲請具保,嗣經檢察官同意准以新台幣(以下同)10萬元具保,惟因被告家竟清苦,一時無法籌足交保金10萬元,故遲延至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移審至法院。
2、被告之母業已60餘歲,缺人奉養照顧,致被告無法盡為人子孝道;且被告所犯並非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無逃亡之虞,且本案案情審理業已明朗,告一段落,請准予被告具保,保證隨傳隨到云云。
二、經查:
1、本件被告因有多次竊盜前科,因被告與同案被告 簡嘉緯 共犯本案竊盜罪共有5件,單獨竊盜罪部分則有2件,可見被告犯罪嫌移重大,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6年4月12日經檢察官起訴移審至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經本院對於被告諭知予以羈押在案。
2、本院經審核被告前開聲請具保事由,認為尚非構成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因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事由仍然存在,經核被告聲請具保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