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255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朱倍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零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收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