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54號聲請人豪華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勝商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振芳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富民運輸股份有│遠東商業銀行營業部│100年6月10日│5,720元│0000000│││限公司│││││├──┼───────┼─────────┼──────┼─────────┼─────┤│002│富民運輸股份有│遠東商業銀行營業部│100年7月10日│2,756元│0000000│││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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