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92號聲請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龍力恆 代理人 莊景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0年司催字第二九七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二九七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附表編號一、三號部分,已於民國一0一年三月七日屆滿,附表編號二號部分,已於一0一年四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1│綠杏事業│中國信託│100.06.30│壹拾萬肆仟肆│0000000│││股份有限│商業銀行││佰柒拾伍元││││公司│敦南分行││││├─┼────┼────┼─────┼──────┼────┤│02│綠杏事業│中國信託│100.12.30│壹拾萬肆仟肆│0000000│││股份有限│商業銀行││佰柒拾伍元││││公司│敦南分行││││├─┼────┼────┼─────┼──────┼────┤│03│綠杏事業│中國信託│100.09.30│壹拾萬肆仟肆│0000000│││股份有限│商業銀行││佰柒拾伍元││││公司│敦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