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17號聲請人 粘美玲 代理人 粘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Z-00000000-0│1│3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Z-00000000-0│1│11│├──┼────────────┼────────┼───┼──┤│00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0NZ-00000000-0│1│4│├──┼────────────┼────────┼───┼──┤│00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3NZ-00000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