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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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15號聲請人 謝淑芬 代理人 葉清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327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謝淑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年10月31日│5,850元│AZ0000000││││松山分行││││├──┼───┼────────┼───────┼─────────┼─────┤│002│謝淑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年10月31日│51,600元│AZ0000000││││松山分行││││├──┼───┼────────┼───────┼─────────┼─────┤│003│謝淑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年10月31日│38,500元│AZ0000000││││松山分行││││├──┼───┼────────┼───────┼─────────┼─────┤│004│謝淑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年10月31日│16,000元│AZ0000000││││松山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