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09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810│├──┼──────────┼──────────┼───┼────┤│002│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8│├──┼──────────┼──────────┼───┼────┤│003│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