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少凱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執聲字第457號、101年執字第2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伍點肆肆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捌點零陸陸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少凱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949號、8574號、10350號、104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小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各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少凱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949號、8574號、10350號、104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本件扣案粉末4包(驗餘淨重5.44公克)及透明結晶4包(淨重8.08公克,因鑑驗使用0.0134公克,驗餘淨重8.0666公克)及,經送鑑定結果確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7月15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602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0/10871)各1份在卷可稽,自均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海洛因4包及甲基安非他命4包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