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0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李寶堂法官童有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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